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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一名劉姓檢察官今年2月涉嫌施用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案件直到10月13日才偵結,並獲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引發外界質疑偵辦時間過長,是否存在包庇情形。對此,新北地檢署15日公布完整偵查時序,強調警方8月才正式函送卷證,地檢署收案後依程序分案調查,確認被告具有檢察官身分後,也立即向上通報,絕無刻意拖延或差別待遇。
新北檢說明,劉姓檢察官於今年2月27日在新北市蘆洲區遭警方盤查,警方在其隨身物品中查獲安非他命殘渣袋等物品,後續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陽性。蘆洲分局完成相關程序後,於8月21日將案件函送新北地檢署,地檢署8月27日收案,並於9月4日分案,由承辦主任檢察官交辦檢察事務官進行調查。
直到10月1日,承辦主任檢察官核閱案件資料時,才確認被告竟是台北地檢署現職檢察官,隨即向新北地檢署檢察長陳報。檢察長當天先向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口頭通報,並於隔日正式發文通報,同時首次傳喚劉姓檢察官到庭接受訊問。
10月5日,檢方再次傳喚劉男,考量其坦承犯行、無施用毒品前科紀錄,且有接受戒癮治療意願,遂轉介醫療機構進行評估。新北檢於10月13日收到醫療評估回覆後,依法作成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劉男仍須依規定完成戒癮治療、接受相關毒品檢驗及觀護追蹤,若未履行相關條件,將依法處理。
案件曝光後,外界也關注檢察官涉毒的職務責任。台北地檢署表示,接獲相關通報後已啟動行政調查,並於10月13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認定劉男行為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決議移付評鑑。劉男則已主動提出辭呈,並在辭職生效前暫停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強調,對於檢察官涉違法案件,絕不寬貸。
新北地檢署最後重申,施用毒品案件均依法律規定,綜合考量犯罪情節、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及醫療評估結果處理,不會因被告職業或身分而有差別待遇,相關偵查及通報程序均依法辦理,呼籲外界依據完整時序了解案件,勿將收案前的時間直接認定為檢方刻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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