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閃兵刑責加重,最低刑期1年起跳、拖過36歲除役加重三分之二
為提高替代役徵集制度的嚇阻力,避免役男以各種方式規避服役義務,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除提高相關刑責外,也針對刻意拖延至除役年齡逃避服役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預告期至8月10日止。
內政部指出,兵役屬於憲法明定的國民義務,近年陸續出現役男透過滯留國外、刻意改變體位或其他方式規避徵集,引發社會關注。然而現行法規雖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上多以較輕刑度處理,甚至得易科罰金,導致部分人心存僥倖,影響兵役制度公平性。
此次修法重點之一,是將原本僅訂有最高刑度的規定,改為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藉由提高刑責下限,強化法律遏阻效果。
另一項修法重點則是防堵刻意拖延服役。依現行規定,役齡男子於36歲當年年底除役,之後不再負有兵役義務。內政部認為,若有人藉故拖延至除役年齡規避服役,將損及制度公平,因此草案增訂規定,凡已逾除役年齡、仍未履行兵役義務,且在役齡期間涉及妨害替代役徵集相關罪行者,刑度可加重至三分之二。
此外,草案也明列多項違法態樣,包括偽造免役或緩徵事由、故意傷害身體改變體位、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未經許可出境、出境後逾期未歸,以及找人頂替服役或協助他人頂替等行為,都將面臨刑事責任。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法主要是調整逃避替代役徵集的處罰規定,並非改變兵役政策,而是希望透過提高刑責與加重處罰機制,維護兵役制度的公平性,確保應服役者依法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