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清法》修正三讀通過 民眾亂丟垃圾最高罰10萬元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將太陽能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設備退役後產生的廢棄物納入管理外,也同步提高多項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未經許可回填、堆置廢棄物,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並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民眾若隨意丟棄垃圾、菸蒂、檳榔渣或有其他污染環境行為,最高罰鍰則提高至10萬元。
修法內容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列為應回收項目,相關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須負擔回收與處理責任,並需提出回收計畫。回收費用將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作為後續處理與補貼使用。
針對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法規也新增環境監測與資訊公開機制,要求相關業者提出監測計畫,並定期公開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同時,主管機關得依廢棄物特性與風險,要求檢測、限制銷售對象,甚至設置監視系統追蹤流向。
在執法方面,新法授權主管機關可於經常發生非法棄置廢棄物的道路或公共場所,設置監視設備及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工具,以掌握違規行為及廢棄物流向。
刑責部分也同步加重,未經許可回填或堆置廢棄物、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及開立不實處理證明等行為,最重可處7年徒刑,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若發生在生態或資源利用敏感區域,刑責還可再加重。
至於一般民眾最常接觸的環境衛生違規,包括亂丟垃圾、亂丟菸蒂、吐檳榔汁、隨地吐痰、便溺、棄置動物屍體或拋棄危險化學物品等行為,罰鍰提高為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若限期未改善,將可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針對常見的汽機車亂丟垃圾行為,新法明定可處罰違規者;若主管機關無法確認實際行為人,車輛所有人也可能成為裁罰對象。
此外,事業單位若未依規定提出廢棄物處理計畫,或未依核准內容執行處理作業,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
(圖片為情境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