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3天下注785萬運彩!彩券行違規遭處分1252萬,提行政訴訟後改判515萬定讞
17歲少年以每月僅數千元零用金,卻在短短幾個月內透過彩券行投注高達785萬元運動彩券,引發一連串民、行政訴訟。少年雖曾中獎466萬餘元,但最終仍積欠彩券行318萬餘元,經法院判決須與法定代理人共同負擔賠償責任。
不過,由於彩券行違法接受未成年人投注並支付獎金,也遭運動部重罰,案件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後出現逆轉結果。
判決指出,江姓少年自2019年起頻繁購買運動彩券,單筆下注金額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2019年4月8日至10日期間,他更透過LINE要求彩券行先行代墊投注款項,聲稱之後會帶現金結清欠款。期間雖曾攜款支付部分金額,但後續仍持續大量下注,最終累積投注金額達785萬1050元。
經計算後,江姓少年中獎金額為466萬9200元,扣除後仍積欠彩券行318萬1850元。彩券行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欠款,案件歷經審理後,最高法院於2021年裁定確定,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須負賠償責任。
然而,案件並未就此落幕。運動部認定彩券行明知或應知對方為未成年人,卻仍違法販售運動彩券並支付獎金,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要求彩券行將售得價金785萬1050元及已發放獎金466萬9200元,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合計應繳1252萬0250元。
彩券行不服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但一審敗訴。案件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後,合議庭認為,相關規定屬於限制人民財產權的行政管制措施,雖具有防止未成年人參與運彩的正當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最高行指出,運動部將售得價金全額列入應繳金額,未考量該筆款項原本就已納入運彩盈餘計算,也未扣除獎金支出及相關發行、管理成本,若再要求業者全額繳回,形同重複計算,恐造成過度負擔,侵害財產權。
因此,法院採取限縮解釋,認定所謂應歸入盈餘的「售得價金同額款項」,應以經銷商實際取得的銷售佣金計算,而非全部投注金額。經核算,彩券行佣金為49萬690元,加上已支付給少年的獎金466萬9200元,合計應繳515萬9890元。
最高行政法院最終撤銷超過該金額部分的處分,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9890元,全案定讞。
圖片為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