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擅用鄰居插座充手機1分鐘 0.0015元電費代價罰3000元
台中一名徐姓女子因手機沒電,竟擅自使用鄰居住家外的插座替手機充電,結果遭屋主當場發現並報警提告。雖然她實際充電時間僅約1分鐘,換算電費最高不到0.002元,但法院認定未經同意取用他人電力,已構成竊取電能行為,最終判處罰金3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內容,今年2月15日下午,徐女在台中市烏日區一處民宅旁,趁手機電量不足時,直接將充電器插入屋主設置於戶外的插座使用。未料屋主返家後撞見,當場出面制止並報警處理,案件因此進入司法程序。
警方偵辦期間,徐女坦承曾使用該插座充電。不過檢方依照屋主提供的台電帳單資料,原先認定遭竊電費約197元,並據此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同時請求沒收相關犯罪所得。
但法院進一步檢視資料後發現,197元其實是屋主約兩個月期間、共40度用電所產生的總電費,與本案單次充電行為無法直接對應,因此未採信該計算方式。
法官參考一般智慧型手機充電耗電量,並依徐女自述僅充電約1分鐘進行推算,認定耗電量約為0.0003至0.0005度,以當時每度電約2.5至3元計算,實際電費最高約0.0015元,甚至不到新台幣1分錢。
儘管損失金額微乎其微,法院仍指出,電能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財產利益,未經同意擅自取用,即可能成立竊盜罪,並不會因價值低而免除刑責,因此認定徐女涉犯竊取電能罪。
此外,徐女曾有公共危險案件前科,雖符合累犯條件,但法官認為前案與本案犯罪性質差異甚大,沒有特別加重處罰的必要,因此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徐女未取得屋主諒解,也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最終判處罰金3000元;至於實際竊得的電能價值過低,法官認為情節顯屬輕微,因此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圖片為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