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國賠案定讞!觀光署、新北市府判賠7名家屬共計2100萬元
2015年發生的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事故,歷經長達11年訴訟,最高法院今(26)日駁回交通部觀光署及新北市政府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全案正式定讞。7名罹難者家屬可獲每人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2100萬元。
這起事故造成15人罹難、超過400人受傷,罹難者家屬原向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消防署提起國家賠償,求償1億2000萬元。一、二審法院均認定,事故屬活動現場操作色粉不當所引發的偶發事件,與主管機關執行職務沒有直接關聯,因此判決家屬敗訴。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重新審理後認定,觀光署及新北市政府對園區內未依法取得使用執照的設施,長期未依法裁罰、要求停業或拆除,也未確實督導改善,對違法狀態持續存在有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
判決指出,八仙樂園內「快樂大堡礁」等設施未取得合法使用執照,主管機關多年來已知相關情形,卻未依法採取有效處置;若當時即依法要求停業、拆除或廢止營業資格,活動場地將無法出租舉辦派對,此次事故也可能因此避免。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認定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與事故發生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一般民眾難以得知設施存在違法及安全疑慮,參與活動並非自甘冒險,因此維持更一審見解,駁回觀光署及新北市政府上訴,全案確定。
本案最終判決,觀光署及新北市政府須共同賠償7名罹難者家屬精神慰撫金,每人300萬元,合計2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