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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7月1日正式上路,這也是台灣首度將職場霸凌明確納入法律規範。新制除建立完整申訴、調查及救濟機制外,也加重企業責任,若雇主未善盡防治義務,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最高可處450萬元罰鍰;若公司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涉及職場霸凌,最高也可被裁罰100萬元。
勞動部表示,職場霸凌並非只憑個人主觀感受認定,而是必須同時符合五大要件,包括發生於執行職務期間、行為人為同一事業單位內部人員、行為逾越業務上必要與合理範圍、具有持續性(情節重大者除外),以及已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受損,缺一不可,並須經正式調查程序確認。
針對外界熱議「主管下班傳LINE就是霸凌」或「不能要求績效」等說法,勞動部也特別澄清,下班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並不必然違法,關鍵仍在於是否具備工作上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例如主管通知隔天再處理,或交辦合理工作期限內完成,屬正常管理權限;但若反覆要求員工下班後立即處理並非急迫的工作,甚至長期針對特定員工施壓,才可能涉及職場霸凌。
同樣地,合理的績效考核、工作分配及工作指導,仍屬企業管理權限,不會因員工感受不佳就構成霸凌。不過,若刻意要求特定員工承擔明顯超出能力範圍的工作,或故意安排與職務不相符的低階工作羞辱員工,則可能落入違法範圍。
勞動部也列舉常見職場霸凌樣態,包括故意將員工排除於必要工作群組或會議之外、限制工作權限導致無法完成任務、濫用職權安排不合理工作,以及公開羞辱、散播謠言或揭露個人隱私等行為。至於網友熱議「訂飲料、雞排沒揪同事」,若僅屬私人互動,與執行職務無關,原則上並不構成職場霸凌;但若主管利用職權持續孤立特定員工,影響工作或升遷機會,仍可能依法認定。
新制也強化雇主責任,雇主一旦知悉疑似職場霸凌事件,即使尚未收到正式申訴,也必須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不得消極處理。依企業規模不同,10人以上須設置申訴管道,30人以上須建立防治及懲戒制度,100人以上更須成立調查小組,並納入外部委員參與調查,以提升公正性。
此外,若遭指控霸凌的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或實際掌握經營權者,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必經由公司內部程序,以避免球員兼裁判。勞動部強調,新法並非限制企業管理權,而是希望建立更完善的預防及處理制度,透過制度化管理、教育訓練與及早介入,打造更健康、安全且友善的職場環境,同時降低勞資爭議與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