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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程旻敏
逃逸移工被逮
怕被遣返推警察,
不算「妨害公務」嗎?
法官判無罪說是沒有「積極攻擊行為」.....
法官你要不要看看你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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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名越南籍段姓失聯移工,日前因交通違規遭彰化警方攔查,沒想到被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時,疑因擔心失聯身分曝光、遭遣返回國,竟突然推開員警企圖逃跑,導致雙方雙雙摔倒,時任花壇分駐所薛姓所長嘴唇及膝蓋受傷濺血。檢方依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段男的目的在於逃跑,而非攻擊執勤員警,最終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發生在今年4月25日下午,段男因開車超越停止線遭警方攔查。警方進一步查驗身分時,發現其疑似為失聯移工,於是依法將他帶回花壇分駐所確認資料。由於當時警方尚未完全確認其身分,因此並未對他施以上銬措施。
抵達派出所後,段男一下車便突然掙脫控制,朝外逃跑。過程中,他推擠前方員警,雙方瞬間失去重心倒地,造成薛姓所長嘴唇撕裂、右膝擦挫傷流血。段男雖一度逃離現場,但不久後仍被警方逮回,除失聯移工相關程序外,也被依涉嫌妨害公務移送法辦。
庭訊時,段男坦承自己確實有推擠員警,也承認當時就是想逃跑,但否認有傷害或妨害公務的故意。他表示,自己害怕被遣返回越南,因此一心只想離開現場,並非刻意對警方施暴,更沒有想到會造成員警受傷。
受傷員警則指出,因當時尚未確認段男就是失聯移工,因此沒有先上銬,不料段男下車後突然推向自己胸口企圖脫逃,兩人在拉扯過程中一起跌倒,他的傷勢也是在倒地時所造成。
法院審理時,特別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段男雖有推擠動作,但整個過程屬於突然掙脫、試圖逃離控制,畫面中並未出現揮拳、連續毆打、衝撞或刻意攻擊等行為。法官認為,若要成立妨害公務罪,除了客觀上有強暴行為外,也必須證明行為人具有妨礙公務執行的主觀犯意。
法官指出,本案段男的行為雖造成員警受傷,但從監視器畫面及雙方供述來看,其主要目的是逃跑,而不是對執勤員警施加暴力,員警的傷勢也是雙方失去平衡倒地後所造成,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段男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
最終,法院認定檢方舉證尚未達到有罪程度,判決段男妨害公務罪無罪。判決結果曝光後,也引發外界討論,究竟逃跑時推倒執勤員警並造成受傷,是否足以構成妨害公務,以及相關法律對「積極攻擊行為」的認定標準,再度成為討論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