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是自己遺失的雨傘帶回家!婦人挨告判罰5000元
南投一名王姓婦人到賣場購物時,看到門口傘架上一把藍色雨傘,認為與自己先前遺失的雨傘十分相似,查看後便將雨傘帶回家,沒想到失主發現雨傘不見後報警,王婦也因此被依竊盜罪送辦。法院審理後,判處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
判決指出,王婦去年4月前往南投一間賣場購物,離開時在傘架發現一把外觀與自己數月前遺失的雨傘相似的藍色雨傘,經查看後便將雨傘帶走。失主返家前發現雨傘遭人拿走,隨即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後通知王婦到案說明。
王婦表示,因為曾遺失同款雨傘,才誤以為是自己的物品,並非有意竊取。她也稱,當時曾向店員表示若真的拿錯,希望通知她,她會再將雨傘送回。不過,相關監視畫面已遭覆蓋,無法證實她是否曾向店員說明,而店員也表示當天未接獲相關告知。
法官認為,王婦遺失雨傘已相隔數月,僅憑外觀便認定是自己的物品,且她自己也坦承擔心可能拿錯,代表已能預見取走他人財物的可能性,仍將雨傘帶離現場,已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王婦主張「若拿錯願意歸還」,法官認為,這僅屬事後處理方式,並不足以排除當下取走雨傘時的主觀犯意。考量雨傘價值約170元,事後已發還失主,且王婦經濟狀況不佳,最終依竊盜罪判處罰金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圖片: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