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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天羽
雲林縣西螺鎮民眾們,你們知道你們的鎮長毫無能力處理殺人案件?警力不足到無法即時出警救人嗎?
7/13 14點多不到14點半,我的家人到西螺黃昏市場(大盤大百貨正對面)購物。被當時路邊的街友(站在涼亭處)隨機以多罐酒瓶扔向馬路砸向我家的車,車子當時只是臨停,並且呈現待速狀態。
我的家人下車後,大聲詢問你為什麼要丟我們的車,街友打破酒瓶預衝上前攻擊我的家人,其餘家人相互保護彼此,接著此街友以長鐵夾、打破的酒瓶、鐵棍、木棒,水果刀攻擊我的家人,並同時繼續用酒瓶丟向我的家人。
攻擊我家人的過程中,我的母親被酒瓶扔到頭,耳邊有出血,左額部至臉頰部位直接充血腫脹。
我的大姐胸口被酒瓶砸傷呈現青紅腫脹,右胸挫傷。 我的二姐右手臂被鐵棍打傷呈現青紅腫脹。
最後還亮出刀欲上前刺殺我的家人。 過程中,此名街友不斷大聲叫囂「我是街友,反正我不怕警察」「你們去報警」並且持刀時大聲恐嚇「我要殺了你們,你們敢報警我就是會殺了你們」此外還有口齒不清的大聲咆哮。
我的家人從頭到尾沒有與對方直接衝突,只想離開現場,被攻擊後也報了警,西螺鎮警方接近三十分鐘才到達現場,過程中此名街友仍持續揮刀做攻擊及大聲恐嚇。
我的家人過程中也大聲求救,請現場民眾幫忙報警及相救,並告知殺人了,整個黃昏市場竟無人協助,後續亦無相關市場管理人員到場協助或關心。 全程都是我的家人自行報警,自行叫救護車。
報警以後,警方到場由兩名警員將街友看管在涼亭,後續警方只告知會加派警力到場逮捕現行犯,我的母親因暈眩已經被送上救護車,受傷的大姐與二姐一同上救護車。 前往雲林基督教醫院,驗傷單上無明確寫明我母親輕微腦震盪,僅以口頭告知。
前往警局做筆錄,警方明確告知我父親「對方為街友,曾有過多次驅趕民眾情形,第一次出現攻擊行為」「先前警局曾多次請鎮公所協助處理街友問題,公所無作為」「此事件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我想請問,民眾就應該被街友無理由攻擊嗎? 必須要受著嗎? 是不是必須要有發生憾事才有人會有作為?
對方可能沒錢賠償,但他的行為已經完全觸犯了嚴重的刑事罪行 持敲破的酒瓶與刀械刺向家人,涉嫌《刑法》第271條的「殺人未遂罪」或第277條的「傷害罪」。根據《精神衛生法》,若此街友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警方、消防與衛生單位有權利且有義務執行「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
(留言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