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首波團訟二審改判!總判賠8.96億元,八仙公司及負責人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仙塵爆案發生至今已11年,造成15人罹難、400多人輕重傷。由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受害者及家屬提起的首件團體訴訟,二審今(28日)出現重大逆轉,高等法院認定八仙樂園提供的場地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改判八仙公司須負賠償責任,全案總判賠金額提高至8億9688萬餘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八仙公司及負責人陳慧穎須連帶賠償1億3648萬餘元,八仙公司另須支付7837萬餘元懲罰性賠償金;活動主辦人呂忠吉,以及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兩家公司,則須連帶賠償3億5128萬餘元,玩色創意與瑞博國際另各須支付1億6536萬餘元懲罰性賠償金。
這起事故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當時瑞博國際與玩色創意在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期間大量噴灑彩色粉末,懸浮於空氣中的粉塵接觸熱源後發生爆燃,釀成15人死亡、400多人輕重傷的重大事故。
高院指出,雖然事故直接原因是粉塵爆燃,但八仙公司提供的舞池屬低窪空間,通風條件不佳,大量粉塵不易散去,加上活動持續噴灑色粉,使現場粉塵濃度升高,火勢引燃後迅速擴散,因此認定場地條件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八仙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也認為,玩色創意與瑞博國際未妥善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也未充分提醒活動風險;八仙公司則將違建場地出租作為活動使用,3家公司均有過失,因此提高懲罰性賠償金額。
此案為消基會協助提出的第一波團體訴訟,由98名受害者及家屬求償26億餘元。一審判賠約4億588萬元,二審則提高至8億9688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另由337名受害者提起、求償72億餘元的第二波團體訴訟,目前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