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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針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參選資格新增限制。未來只要曾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且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依法將不得登記參選總統或副總統,藉此提升國家最高公職候選人的誠信標準,也讓選舉制度與近年打擊詐欺犯罪的政策方向接軌。
近年詐欺案件持續攀升,無論是假投資、假交友、假檢警或網路購物詐騙,都造成大量民眾財產損失,社會各界也不斷要求政府祭出更嚴格的防制措施。立法院此次修法,即是希望將重大詐欺犯罪與公職參選資格連結,避免曾因重大詐欺犯罪遭判刑確定者,有機會角逐國家最高領導職位,進一步維護民主制度的公信力。
根據修正內容,法院一旦對涉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作出有罪確定判決,當事人即喪失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的資格。這項規定屬於候選人的「消極資格」,也就是法律明定不得參選的情形之一,未來將與現行相關限制共同適用,作為候選人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立法院審查期間,朝野立委普遍認為,總統身為國家元首,不僅肩負國家治理重任,也代表政府形象,因此社會對其人格操守與誠信要求,本就應高於一般公職人員。若曾因重大詐欺犯罪遭法院判刑確定,仍能競逐最高公職,恐難符合社會期待,因此有必要透過修法建立更明確的資格門檻。
行政機關在修法討論過程中也表示,現行法規早已將部分重大詐欺犯罪列為候選人不得登記的條件,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已成為打擊詐欺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據,因此配合修正選舉法規,能讓候選人資格規範更加完整,也能避免不同法制間出現落差。
值得注意的是,委員會審查時,部分涉及其他候選人資格限制的修正方向仍有不同意見,未能形成共識;不過,針對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納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不得登記的規範,各界最終達成共識,並於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此次修法完成後,未來凡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都將依法失去參選總統、副總統的資格。外界認為,新制除了展現政府持續打擊詐欺犯罪的決心,也透過提高候選人的誠信門檻,進一步強化國人對選舉制度與民主政治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