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社工利用職務之便盜領榮民349萬!自首後爭取輕判 僅償還11萬遭判4年
新北市一名賴姓女子在退輔會板橋榮家工作多年,因工作職務之故,可以接觸榮民的存摺、印章及相關證件,未料她卻被查出私下從3名榮民帳戶取款。從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間,遭領走的金額累計349萬5000元。賴女後來自行向廉政署說明犯行,但案件進入法院後,她希望爭取進一步減刑及緩刑,未獲法官接受,最終3罪合併判處4年徒刑,另褫奪公權2年。
賴女2019年4月進入板橋榮家,先是擔任社會工作師,2022年8月起改任輔導員兼堂長。由於工作內容涉及協助榮民處理財務相關事項,因此榮民交付的存摺、印章及證件等,也會由她經手管理。
法院查出,賴女在一年多的時間裡,曾拿著3名榮民的存摺及印章前往金融機構辦理領款,相關文件上的姓名也由她代為簽寫。3個帳戶被取走的款項各為245萬9000元、88萬7000元及14萬9000元。
其中,段姓榮民的銀行帳戶在20萬元被領走後,銀行已加上必須本人到場才能提款的限制,但事情並未就此停止。由於段男另有郵局帳戶,存摺同樣在賴女手中,且沒有相同的提款限制,之後款項被轉往該郵局帳戶,又有68萬7000元陸續遭領出。
後來3名榮民陸續察覺自己的存款金額不對,案件因而曝光。賴女在2024年10月主動前往廉政署自首,檢方也調閱金融機構的提款影像、交易單據及匯款紀錄等資料,釐清相關資金流向。
案件審理期間,賴女希望法院除了考量她主動自首外,也能以犯罪情節值得憫恕為由再次減輕刑度,同時爭取緩刑。
不過法院認為,賴女長期在公家機關任職,工作上又直接接觸榮民交付管理的財物,本應更清楚相關界線,卻反而從自己經手的帳戶取走款項。法官認為,這樣的犯罪情況不足以構成再次減刑的理由,因此沒有接受她這部分的主張。
至於案發後的賠償情形,賴女直到2025年8月才開始還款,以每月1萬元方式償還其中一名榮民,截至法院判決時累計11萬元;另外兩名榮民則尚未取得賠償。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論處,考量賴女曾主動自首而依法減刑,3罪最後合併判處4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349萬5000元中扣除已返還的11萬元後,剩餘338萬5000元犯罪所得另宣告沒收、追徵,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