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徐瑞旻配合請託關說,為立法委員陳素月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計畫籌謀、排除障礙,為其子張庭韶量身打造一個約僱資訊人員缺額,計有二名甄試進用且剛剛受訓完成專業訓練之資訊人才,處長徐瑞旻分成二批陸陸續續、鬼鬼祟祟將二位人才調離資訊室至工作站管理圳路、啟閉水門,導致學非所用,違反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者為限。」
水利會已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屬公務機關,用人需經過嚴謹且公平、公開甄試或公告招聘遴選,如今竟可以走後門,以立委之姿關切,活生生擠掉透過甄試任用的資訊專業人才,由彰化管理處開資訊人員約僱缺額,內定並安插立委陳素月兒子。
彰化管理處違法情節及事證如以下所述:
113年5月17辦理公告資訊約僱人員甄選。
113年5月24日發布人事令,將甄試新進人員且剛剛培訓完成的專業資訊人才(聞00)像石頭一樣的搬走,調離資訊室至工作站開水門、鈎渠道垃圾。
113年6月17日錄取公職人員陳素月之關係人張庭韶至資訊室服務,7月1日到職,指定要到資訊室。
113年7月15日發布人事令又將另一名甄試進用資訊類員工(胡OO),調離資訊室至工作站管理水門、鈎渠道垃圾。
啟人疑竇的是,公務員徐瑞旻為什麼ㄧ定要用張庭韶,不得不用、不能不用、不敢不用,如此的大費周章、如此的迂迴,手段如此的粗暴、粗糙,如此的誠惶誠恐,戒慎恐懼,極力的配合請託關說人事!原來,背後是公職人員陳素月之關係人,眾人恍然大悟。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者為限」。
據此,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顯已違法!
事證顯示及證明,身爲公務員的徐瑞旻真的很配合人事請託關說,可以為了公職人員陳素月之關係人張庭韶量身打造、硬是勉強創造出一個幾乎沒有什麼工作的資訊約僱缺額,使其獲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所定義的非財產上利益!
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民意代表並應以書面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第十六條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