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婦人紅燈穿越馬路,遇砂石車遭撞不治!法院審理判駕駛無罪
彰化鹿港2023年底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89歲蔡姓婦人穿越道路時,遭砂石車撞擊身亡。張姓駕駛事後遭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事故發生前留給駕駛觀察、反應的時間有限,加上婦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駕駛難以預料及防範,最終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事故發生於2023年12月19日上午,地點位在彰化縣鹿港鎮鹿和路三段。當時張男駕駛砂石車停等紅燈,號誌轉為綠燈後準備起步;蔡婦則在此時穿越道路並進入車道,隨後遭砂石車撞擊,傷重當場不治。
案發後,張姓駕駛表示,車輛起步時並未看到蔡婦。檢方調閱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及事故鑑定等資料後發現,號誌轉為綠燈後,砂石車約經過2.142秒才開始移動;蔡婦則在綠燈亮起約0.48秒後踏入快車道。依時間推算,在砂石車實際起步前,蔡婦約有1.66秒處於駕駛可能看見的範圍。
檢方認為,張男在車輛起步前,沒有確實查看右照地鏡及右側照鏡,未充分確認周遭狀況,因此認定其涉有過失致死罪嫌。
不過法院審理後有不同看法。法官認為,從綠燈亮起到砂石車實際開始移動雖相隔2.142秒,但這段時間並非全都能用來觀察路況,其中還包括鬆開煞車、踩踏油門及車輛機械作動所需時間。扣除上述過程後,實際可供駕駛觀察的時間約為1.5至1.8秒。
此外,法院也考量蔡婦當時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並在砂石車號誌轉為綠燈、車輛準備起步之際進入車道;相關事故鑑定及覆議結果,也均認定張姓駕駛無肇事因素。
法院綜合相關事證後,認為以當時情況而言,難以認定張姓駕駛能夠事先預料並防止事故發生,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具有刑事上的過失,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