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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4日表決通過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提出的「鞭刑入法公投」提案,主張針對性侵害、凌虐幼童,以及高額詐欺、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等犯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的鞭刑制度,希望藉此提高犯罪成本、達到嚇阻效果。
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近日於官網發布聲明,明確表達反對司法鞭刑,認為刑罰制度不應以施加身體痛苦或羞辱人格作為手段。人權會表示,重大犯罪確實會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深刻傷害,也理解社會期待政府加強治安、提高犯罪防制能力,但國家在回應犯罪時,仍須同時考量憲法、人權保障及科學實證,不能單純以「加重刑罰」作為唯一解方。
人權會指出,依聯合國相關人權機制的見解,司法鞭刑等身體刑,即使實際造成的肉體痛苦程度不同,仍可能帶有貶抑人格及羞辱的性質,因此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7條所禁止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若情況符合特定條件,甚至可能進一步涉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所禁止的酷刑。
此外,部分國家過去曾以國內法律、宗教規範或傳統文化作為維持鞭刑制度的理由,但聯合國人權機制認為,這些因素並不足以成為正當化鞭刑的依據。隨著現代刑事司法及人權理念發展,透過身體痛苦進行懲罰的制度也逐漸受到國際社會檢視。
人權會進一步強調,台灣已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納入國內法體系,政府機關及法院均應依相關規範保障基本人權。其中第7條明文禁止酷刑,以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處罰;相關國際人權標準也將體罰列為禁止範圍。
人權會也指出,我國憲法同樣保障人性尊嚴,國家行使刑罰權時不能無限上綱,仍須受到憲法價值與比例原則拘束。從這個角度來看,司法鞭刑本質上是國家透過法律對受刑人施加身體痛苦的刑罰,與人性尊嚴及身體完整性的保障存在高度衝突。
人權會也提出質疑,面對重大犯罪,社會出現「亂世用重典」的聲音可以理解,但目前並沒有充分實證證明,司法鞭刑的犯罪預防效果優於現行自由刑。人權會認為,刑事政策不應只是追求刑罰更重,而應從犯罪預防、降低再犯、被害人支持,以及協助犯罪者重新回歸社會等面向著手。
人權會最後呼籲,政府在面對重大犯罪及社會治安需求時,應提出符合人權標準且具有實證基礎的刑事政策,在追求公平正義與維護公共安全的同時,也不能犧牲人性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