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疑因經濟壓力大私賣回收物,賺9900元自首繳回,檢方建請減刑或免刑
台中市環保局一名32歲洪姓臨時人員,涉嫌把工作期間接觸到的回收物據為己有,再拿到回收場換錢。檢方查出,他在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間,陸續將青銅、水龍頭、筆電、電池及鋁、鐵製品等帶走,累計變賣所得9900元。案件曝光後,洪男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也將所得全數繳回,台中地檢署近日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
洪男自2018年起就在台中市環保局任職,後來擔任資源回收車隨車人員,平時負責跟車沿路收取民眾交付的回收物。依照工作規定,這些物品應送往環保局簽約的回收廠商處理,再依重量及價格結算,並由廠商將款項匯入環保局帳戶。
不過,檢方查出,洪男從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多次趁著執行勤務時,將部分較具價值的回收物另外挑出,裝袋後暫放在車上。每天工作結束返回清潔隊後,再把物品搬到自己的車輛,有時還由不知情的妻子協助載回家,之後再分批送到回收場出售。
根據回收場負責人的說法,洪男曾帶著廢鐵、鋁製品、乾電池、車用電池、青銅水龍頭及筆電等物品前往變賣。由於回收價格會隨市場行情變化,青銅水龍頭每公斤約100至200元,筆電每台約80至100元,乾電池及車用電池則約每公斤12元;洪男每次帶去的物品約7至10公斤,通常可換得約300元。
洪男接受調查時坦承,確實利用執行資源回收勤務的機會,將部分回收物留下並拿去販售,總計取得9900元。清潔隊發現異常後,他也向隊長坦承相關情形,並將所得繳回。
檢方表示,洪男之所以犯案,與孩子剛出生後面臨較大的家庭經濟壓力有關。考量他涉案所得僅9900元,未達5萬元,加上犯案後主動自首並返還全部犯罪所得,認為情節尚屬輕微。
台中地檢署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由於該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另建請法院依相關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