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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提出「鞭刑入法」公投案,主張針對性侵害、凌虐幼童,以及高額詐欺、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等犯罪增設鞭刑制度,希望提高刑罰嚇阻效果。不過,中選會28日審議後認定不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作成不通過決定。對此,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廢死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表聲明,表達支持。
人權團體指出,《公投法》第15條第2項明定,立法院僅就「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事項」具有公投提案權。公民投票是代議民主的補充,若一項議題本質上必須透過立法或修法處理,就應回到立法院的立法程序,而非透過公投取代代議機關原有職權。
團體認為,現行刑法並不存在鞭刑制度,此次公投實際上是要求建立新的刑罰,因此本質屬於立法或修法事項,而非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中選會針對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進行審查,並據此作成不通過決定,是依法行使職權,應予支持。
除了公投程序問題,廢死聯盟等團體也認為,鞭刑涉及更根本的憲法與人權爭議。團體指出,鞭刑屬於直接對人體施加痛苦的「身體刑」,侵害憲法保障的身體權及人性尊嚴;司法院釋字689號、780號及803號解釋,也已確認人民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
此外,台灣2009年施行《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明定,不得施以酷刑,也不得施以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人權團體認為,鞭刑由國家公權力直接對受刑人施加肉體痛苦,涉及禁止酷刑及不人道處罰的國際人權義務,因此即使是公民連署提出的公投,也不能逾越基本人權界線,更何況是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
對於外界「新加坡有鞭刑,台灣為什麼不能有」的說法,團體則表示,人權不是因為一個人是好人才值得保障,而是因為「他是人」。團體也指出,台灣早在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就已取消身體刑,1935年施行於台灣的刑法同樣沒有身體刑,現代法治國家不應再以殘忍刑罰作為治理手段。
至於鞭刑能否有效嚇阻犯罪,人權團體認為,重刑及殘忍刑罰並沒有可靠實證證明能降低犯罪率。真正提升社會安全的關鍵,應是犯罪能否及時被發現、犯罪者能否迅速受到追訴,以及監禁刑執行後能否落實社會復歸。
團體最後呼籲,台灣既以自由、民主與法治作為憲政秩序核心,就不應迎合社會情緒追求重刑,而應強化犯罪預防、司法追訴及更生制度,並支持中選會此次不通過鞭刑公投案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