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免職逆轉!北高行撤銷原處分、懲處程序遭認定有違誤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先前因涉及職場霸凌爭議,遭記一次2大過並免職。謝宜容不服處分,在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3)日認定,相關懲處過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事實認定也存在問題,判決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案件起於2024年11月4日,北分署一名吳姓公務員於辦公室輕生,引發外界對職場霸凌及機關管理問題的關注。勞動部隨後啟動行政調查,並於同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認為,謝宜容並非吳姓員工輕生的主因,但其管理方式、言行及情緒控管等方面存在不當情形。後續勞動部及勞發署陸續進行相關考績程序,最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謝宜容作成一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
謝宜容不服處分,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但遭到駁回,之後進一步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懲處過程及事實認定均有問題。
北高行審理後指出,本案相關考績委員會尚未完成討論及作成決議前,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便已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公開表示將對謝宜容記一次2大過。法院認為,在正式審議前就先對外表明具體懲處結果,形同「未審先判」,恐使後續考績委員會的審議流於形式。
法院也指出,謝宜容所屬機關為勞發署,相關專案考績原應由勞發署進行,但本案卻先由上級機關勞動部召開考績委員會並函請勞發署辦理,使下級機關難以正常發揮內部同儕評量及建立群體規範評價標準的功能,程序上已有重大問題。
此外,一次記2大過屬重大懲處,但勞動部及勞發署相關考績委員會審議時,均未適法通知謝宜容到場陳述及申辯。法院認為,主管對部屬的職務要求與職場霸凌如何區分,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不能因謝宜容事後在復審程序提出答辯,就認為先前的程序問題已獲補正。
至於懲處所依據的事實,法院也發現行政調查報告內容存在矛盾。報告一方面記載無法證明吳姓員工遭長官職場霸凌,另一方面卻又建議認定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而相關考績委員會以此作為懲處依據。法院認為,相關認定建立在錯誤事實及不完整資訊上,也存在違誤。
北高行綜合上述情況,認定原處分在程序及事實認定上均有違法之處,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