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瓦斯車司機毒駕肇事一審判10月!彰檢認為「量刑過輕」提上訴
彰化一名39歲江姓瓦斯行員工,今年5月底毒駕載著10桶瓦斯上路,途中撞上路旁轎車,所幸未造成更嚴重事故。案件經彰化地院審理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不過彰化地檢署認為刑度過輕,檢察官昨(9)日收到判決並審閱案情後,今(10)日正式提起上訴。
彰檢指出,江男當時駕駛的是載運瓦斯桶的小貨車,車上載有10桶瓦斯,加上其施用的依托咪酯經鑑定濃度達343ng/mL,遠高於25ng/mL的法定標準值,且實際已經肇事。檢方認為,相關情節足以顯示江男主觀上無視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客觀上造成的危險也已實際顯現。
回顧案情,江男曾於去年9月施用毒品後騎車上路,今年4月遭台中地院判刑6月。未料今年5月29日晚間,他再度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隔日上午駕駛瓦斯行小貨車期間又施用依托咪酯。
江男之後行經員林市萬年路一段時,車輛撞上路旁停放的轎車,當時附近正有廟會陣頭活動,現場民眾見狀後上前將人車攔下並報警。警方到場處理,並查扣電子煙加熱器、依托咪酯煙彈及煙油等物。
警方採集江男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濃度均超過法定標準。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檢方考量江男先前已有相關案件,又再次犯案,偵查時曾求處有期徒刑1年6月;彰化地院近日則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對於一審判決,彰檢主張,量刑時未充分考量江男所駕貨車載運的是瓦斯桶等危險物品,以及依托咪酯檢驗濃度、已發生事故等情節。綜合相關量刑因素,檢方認為本案應從「中偏重」角度量刑。
檢方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最重刑為3年,應從中度刑1年6月開始量刑,一審判處10月有期徒刑,檢方認為未能罰當其罪,與罪責原則有違,因此提起上訴。
彰檢也呼籲,施用毒品者應積極接受戒癮治療,切勿毒駕上路危及公共安全。檢方表示,自今年5月以來,聲請毒駕預防性羈押已獲准81件,將持續與警方合作查緝毒駕案件。


工作中載瓦斯上路肇事,警到場驗出駕駛雙毒陽性
太扯了!!!一大早就遇到了毒駕還載著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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