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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fish.0424

匿名抱怨
匿名
1小時前
文:fish.0424 請廣大的網友、立委或是線上律師幫忙 10/22還要在開庭 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如果我有錯,我承擔負責 如果沒有,台灣的司法真的讓我很失望! 去年因為路上遇到民眾對我故意砸車,以致我下車推了對方一把。 而後對方居然拿出瑞士刀向我頭部攻擊,幸運的我閃避了.....當下也只想將他刀械擊掉,也並無要置人於死的動作。 結果檢察官起訴我,因為對方『只是拿刀走向我,並無揮擊的動作』,我率先踢擊對方,所以吿我【故意傷人在先】🤷‍♂️      我反問:如過我不率先踢擊,他持刀捅向我,該當如何? 法官:自然會有法律對他制裁🤷‍♂️ 法官說:對方所持的瑞士刀不在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內,不具殺傷力🤷‍♂️ 再來我所告對方故意傷人、恐嚇、殺人未遂,通通駁回! 理由:你沒受傷🤷‍♂️ 法官說對方已經無力持刀攻擊,我還繼續踢擊。請問一下,既然無力攻擊,為何我逃上車後,還能持刀衝向我的汽車,甚至捅破我的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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