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文:fish.0424
請廣大的網友、立委或是線上律師幫忙
10/22還要在開庭 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如果我有錯,我承擔負責
如果沒有,台灣的司法真的讓我很失望!
去年因為路上遇到民眾對我故意砸車,以致我下車推了對方一把。
而後對方居然拿出瑞士刀向我頭部攻擊,幸運的我閃避了.....當下也只想將他刀械擊掉,也並無要置人於死的動作。
結果檢察官起訴我,因為對方『只是拿刀走向我,並無揮擊的動作』,我率先踢擊對方,所以吿我【故意傷人在先】🤷♂️
我反問:如過我不率先踢擊,他持刀捅向我,該當如何?
法官:自然會有法律對他制裁🤷♂️
法官說:對方所持的瑞士刀不在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內,不具殺傷力🤷♂️
再來我所告對方故意傷人、恐嚇、殺人未遂,通通駁回!
理由:你沒受傷🤷♂️
法官說對方已經無力持刀攻擊,我還繼續踢擊。請問一下,既然無力攻擊,為何我逃上車後,還能持刀衝向我的汽車,甚至捅破我的輪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