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文:peng.ruby
兒子騎車行經路口時,被開了一張「未禮讓行人」的罰單。
他被攔下真非常錯愕,回看紀錄器專程去分局想跟員警理性請教與釐清問題,但得到的答覆卻是:「你就是違規,有問題去申訴。」
反覆看了行車紀錄影片,越看越茫然,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家,到底是在哪一個環節被認定違規?
(以下以他的視角)🤔 我們最想請教大家的幾點荒謬疑問。假若是針對「第一個斑馬線」開單:
員警當時站在對面,中間隔著極度繁忙的車流與長達 60 公尺 的超遠車距,在幾十公尺外穿過重重車流,要能精準認定車輛有沒有停等、距離有沒有三公尺,?
假若是針對「第二個斑馬線」開單:
影片清清楚楚拍到,當時左右兩邊完全沒有任何意圖要過馬路的行人……?!
😂如果今天是一個沒有裝紀錄器、不知道怎麼申訴的普通民眾,就只能默認吞下?如果遠在 60 公尺外憑著視角落差能開單?社會的良善與安全,是靠坑殺民眾的荷包建立起的嗎……?
😭想虛心請教大家:到底是忽略了什麼法規盲點,還是員警視角誤判了?帶著這段第一人稱紀錄器影片向監理站申訴,成功的機會高嗎?
針對「沒有距離三條白線(三公尺)/在他身後騎走」針對三公尺(三條枕木紋)的法規認定:
車輛未跨越停止線: 依警政署的舉發標準,判定「未禮讓」的前提是車輛前輪或車頭已進入斑馬線。但影片中當我的車頭剛到達白線時,行人已完全通過並走到右側邊緣了,車輛並未在行人通過時跨線逼近。
行進方向與安全交會: 規範三公尺重點是防範阻擋「行人行進方向的前方」(順向危險區域)。當時行人由左向右穿越,走過我的動線後背對離開,「身後」越過白線,兩者軌道已無交會碰撞風險,完全符合「行人通過後始得通行」的規範!
針對「沒有完全停住/煞車過程」
關於煞車與停等的過程,也想跟各位車友分享當時的情況與考量。
物理煞停過程與騎乘安全: 看前方行人,我就立刻重按煞車減速。但大家騎車都知道,機車配備碟煞,如果在行進中一腳踩死急煞,極度容易鎖死摔車,更別說後面如果跟著車,危險……😭
白線前完成降速與停等:採取穩定減速、將車速順暢降至接近 0(白線前完全停等)的方式。沒辦法一秒停「住」,機車族誰懂啊?當時車頭暫停在白線前等待可能有一下時間,確定雨傘行人已離開我的車頭動線才起步。
發文單純想理性請教法規標準與自身權益,絕無要公審任何人,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指點與建議,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