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通霄鎮O天宮第二香客大樓,旅館業登記在哪裡?!】
近日,苗栗縣通霄鎮O天宮第二香客大樓正式對外營運,但查閱目前公開的合法旅宿資料,卻未查得該第二香客大樓相符的旅館業登記資料。
這就讓人產生一個很大的疑問:
既然已經對外提供住宿並訂有明確收費標準,旅館業登記證在哪裡?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以及「宗教團體附設香客大樓或教友會館等住宿場所應注意事項」:
宗教團體附設香客大樓,如果借住客房「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包括住宿費、清潔費或其他名目的固定費用,即屬有營利事實;依法應向所在地地方政府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而《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所提供的過渡緩衝,是針對104年1月22日前已存在並營運的特定住宿場所。
主管機關公布的注意事項甚至明確指出:
104年1月22日以後才存在並營運的香客大樓,如未取得旅館業登記,又對外收取一定金額的清潔費、住宿費或其他費用,應停止經營住宿業務,申請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後再行營業,或轉型其他適法業務。
而苗栗縣政府自己在115年9月18日發布的新聞稿中,也公開表示,O天宮第二香客大樓於112年動工,115年完成,並自9月19日起進行營運,同時「對外公布收費標準」。
也就是說,這不是104年以前既有、可以主張過渡緩衝的老舊香客大樓,而是近年新建並於2026年才開始營運的住宿設施。
因此,請教苗栗縣政府:
一、O天宮第二香客大樓是否已取得旅館業登記證?
二、如果已經取得,請公開旅館名稱、旅館業登記證編號及核准日期,讓社會大眾查證。
三、如果尚未取得旅館業登記,為何已經可以公開接受住宿並訂定收費標準?
四、主管機關是否已前往查察?如果已查察,結果為何?
法律既然已經明文規定,就應該一體適用。
宗教團體當然值得尊重,宗教信仰也應受到保障;但「宗教團體」並不代表對外經營住宿就可以排除旅館、建築、消防及公共安全相關法令。
這件事情的重點不是針對任何宗教,而是最基本的問題:
如果一般民眾經營未取得登記的住宿場所會遭查處,那麼大型宗教團體是否也適用同一套法律標準?
如果已經合法取得旅館業登記,公布登記證號即可釐清疑義;如果尚未取得,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不能只寫在紙上,更不能因對象不同而有不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