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爆料公社:F8888
這樣還不算危險駕駛?!
地檢署、高檢署、總統府、監察院——我一路陳情,答案在哪裡?
如果車上坐的是你和家人,你能接受這樣的回覆嗎?
後方貼近、右側超前、切近車頭,再連跨三條車道。
警方卻認為「未構成危險駕駛要件」。
「間隔稍近,惟旋即加速駛離。」
「平穩行駛,並無明顯減速。」
這些,就是我收到的處分書與回函裡的理由。
我想問:
「稍近」到底是幾公尺?
加速離開之前,我剩多少時間可以避讓?
沒有明顯減速,就代表當下沒有危險嗎?
從地檢署不起訴、高檢署駁回再議,到向總統府、監察院、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八位立委陳情,我不斷追問,收到的文書卻仍沒有列出我要求的車距、速度差與逐格分析數據。
這次,影像公開!處分書公開!回函原文公開!
請大家直接看,看這些理由有沒有回答問題。
你認為這樣的處理過程,有調查嗎?
你認為這樣結案的案件,有調查嗎?
如果連這樣的切入都未構成危險駕駛,那判斷依據到底是什麼?
這一路的處理,讓我覺得:我們的生命安全,沒有被當一回事。
請大家評評理,也請分享、轉發給親友。
希望記者與事故鑑定專業人士一起檢視,要求相關機關把調查過程、判斷依據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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